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4日訊 12月4日,濱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濱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政策吹風會,邀請濱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書記、局長藺兵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新聞發言人董昭旭,介紹《濱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藺兵川介紹,近年來,國家、省對糧食政策調整力度較大。2021年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2年省政府公布了修訂后的《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主要對地方儲備糧品種規模布局、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商業經營活動、地方儲備糧管理違法行為、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和動用補庫、部門監管職權、違法企業責任人員處罰、建立社會責任儲備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訂。2007年濱州市公布實施的《濱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延續使用多年,已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要求。為保障法治統一,確保國家糧食法規制度貫徹落實到位,亟需制定出臺本《辦法》。
3月份,濱州市糧食和儲備局牽頭起草了《濱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經充分醞釀修改后,與濱州市財政局、濱州市農發行等4個部門、單位會簽,意見一致;通過市糧食和儲備局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辦法(草案)》。于2023年10月25日提交濱州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經濱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于2023年11月12日正式公布,并將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濱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主要明確了制定依據、地方儲備糧涵義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職責。
第二章 收購 主要明確了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入庫質量、入庫成本及收購資金管理要求。其中,第九條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儲備糧的收購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
第三章 儲存 主要明確了儲備糧儲存原則、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嚴格地方儲備糧管理、推廣應用綠色儲糧、加強信息化建設以及承儲企業不得實施的管理行為等。其中,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承儲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糧油倉儲設施在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增加一款,進一步細化了儲備糧管理要求,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等。
第四章 輪換 主要明確了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制度、質量管理等要求。其中,第二十條,增加了輪換地方儲備糧要求,以當年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和省規定質量指標的新糧替換庫存糧食;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和輪換原則,輪換計劃應當于每年年底前下達,次年執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則,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數量原則上不得低于總量計劃的70%等。
第五章 動用 主要明確了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情形、程序、原則等。其中,第三十四條,增加了“經政府批準動用和拋售地方儲備糧,發生的差價支出由同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發生的差價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補充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等。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主要明確了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承儲企業的監督檢查職權及違規責任。其中,第三十八條明確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主要明確了鼓勵、支持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及《辦法》的有效期限為5年。